技術中立原則在法律領域的演變與應用探析

技術中立原則的演進及其在法律領域的應用

近年來,多起涉及程序員或技術團隊因提供技術服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這些案件涉及多個領域,包括軟件開發、NFT平台、Web3資訊、交易所等。在這些案件中,一個常見的辯護策略是援引"技術中立"原則,試圖爲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罰甚至無罪。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技術中立原則最早源於美國專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則"。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首次將這一原則應用於版權領域,確立了著名的"索尼規則":只要技術存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開發者就可免責。這一規則爲技術創新提供了重要保護。

然而,隨着P2P等新技術的出現,索尼規則受到了挑戰。2005年的Grokster案確立了"積極誘導規則",明確即使技術具有合法用途,如果開發者有引誘侵權的意圖,仍需承擔責任。這一判決重塑了技術中立原則的邊界。

隨後,"避風港原則"的出現爲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了版權侵權責任的豁免機制。該原則要求服務商在不知情且未主動參與侵權的情況下,及時刪除侵權內容並設立版權代理人,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在中國,技術中立原則已被運用於互聯網監管、知識產權保護等多個領域。2006年制定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吸收了美國"避風港原則",同時引入"紅旗原則"作爲例外情況。

近年來的一些典型案例,如愛奇藝訴大摩網路廣告屏蔽案、泛亞公司訴百度音樂盒侵權案等,進一步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在我國的適用標準。這些案例顯示,法院在判斷技術是否中立時,不僅考慮技術本身的功能,還會審查開發者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爲。

盡管技術中立原則在知識產權等民事領域已有明確適用,但在刑事司法領域,其適用空間和邊界仍有待進一步探討。在涉及技術服務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權衡技術創新與法律責任,仍是一個復雜而富有挑戰的問題。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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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VNewHuntervip
· 5小時前
有技术也别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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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V猎人不看涨vip
· 10小時前
索尼规则一点用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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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血做多vip
· 10小時前
这韭菜镰刀谁拿不是拿 大饼砍我也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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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市生存者vip
· 11小時前
关键还得看法院态势研判,程序员们需早做风险防控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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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性清算vip
· 11小時前
用代码写的刀 多半砍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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